儿科 重危患者抢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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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科重危患者抢救制度

1.重危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抢救工作。

科主任或正()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主任医师。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总值班、医务科、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2.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涉及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3.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

4.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所用药品的空瓶经二人核对方可弃去。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抢救房间要进行终末消毒。

6.安排有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




后,并及时办理各种签字手续,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7.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总值班或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8.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附:危重患者抢救范围及成功标准 (一)急诊抢救病人范围

1.心脏、呼吸骤停、心电示波仍有室性纤颤者;2.呼吸已停仍有心跳或心跳已停仍有呼吸者;3.电击伤、溺水、呼吸心跳已停,但由现场到达急诊科未超过1小时者;4.各种原因引起的休克,血压低于12kpa90mmHg)以下者;5.脑血管意外合并脑疝者;6.服毒或急性中毒者;7.持续性癫痫者;8.外伤性出血危及生命者;9.小儿高烧、抽搐、惊厥者;10.危及生命的其他疾病者。 (二)急诊抢救脱险标准

凡属“急诊抢救病人范围”的门诊挂号病人,采取抢救措施后,危及病人的生命体征缓解或消失,离院或转科无生命危险时,即可定为急诊抢救脱险。

(三)住院危重病人抢救范围

危重症是指病(伤)不仅严重,而且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病症,其范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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