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十不准”是指哪十不准 来源:上海会计网 编辑:上海会计网 发布时间:2010-07-11 查看次数:1677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现金管理应遵守“十不准”。这十不准是: 1、不准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帐结算优惠的待遇; 2、不准用不符合财会制度的凭证(如用白单等)顶替库存现金; 3、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4、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 5、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 6、不准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7、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 8、不准保留帐外公款(即小金库、小钱柜); 9、不准发行变相货币; 10、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开户单位如有违反现金管理“十不准”的任何一种情况,开户银行可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8e56ad833d4b14e852468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