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三权分立制度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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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三权分立制相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适合中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三权分立制度是指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权力均衡,按照这种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这两种制度存在很大差别。

首先,看看政权组织形式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三权分立制具有更

广泛的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人民代表的产生是民意选举的结果,人民代表行使权力时也受到人民的监督,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这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而三权分立制度下并不能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意志,就美国的人事任免来说,由于总统通过大选产生,因而美国政府的人事任命更多地是指对总统以外的其他政治任命官员的选择 而提名副总统候选人是总统候选人独有的特权。美国宪法没有规定联邦政府的组成,而把任命合众国高级官员的权力授予总统。这样,联邦政府的内阁会议就不是从国会中产生,不是由在国会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来组织,而是由总统个人任命的各部部长组成;虽然任命在形式上要征得参议院的同意,但官员并不对国会负责,不会因得不到国会多数议员的支持而辞职,而是向总统负责,接受总统的领导。此外,总统所属的政党,并不一定是国会中的多数党,他在任命政治官员时也不必受政党关系的约束。这样政府官员的人命就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不利于民主。

其次,政权组织原则的不同导致办事效率不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办事效率更高。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提高办事效率,2008年中国能举办一场无与伦比的奥运会就是很好的例证。而三权分立制度下,以美国为例,美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制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的原则,国宪法还规定,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批准总统对外缔结的条约,建议和批准总统对其所属行政官员的任命,通过弹劾案撤换总统,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


院法官的任命,宣告惩治叛国罪,弹劾审判最高法院法官;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副总统兼任参议院议长,总统还拥有特赦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此外,根据惯例,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当三个政权机关利益不一致的时候,政权机关之间就会相会扯皮,导致一些重大国事得不到解决,办事效率不高。近二十年来由于国会和政府利益相争,美国政府曾六次面临关门的尴尬境地。

从以上两个方面我们看到了人民代表都会制度的优越性,但看哪个制度更适合中国最重要的是看中国的国情。我国的经济基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发展经济要为人民服务,人民代表都会制度能够保证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能够保证发展成果人民共享。而三权分立制是与资本主义经济相适应的,它制衡着资产阶级不同团体的利益冲突,没有正正的民主。同时,实践也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的好制度,具有强

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新中国成立6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等各方面都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综合国力极大增强,人民生活总体达到小康水平,人民民主不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国际地位和影响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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