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关于幼儿保育费的规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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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杭州市教育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区

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2005年6月14日 杭价费[2005]146号 杭教计[2005]35号 杭财综[2005]488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社发局)、财政局:

为规范幼儿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市人民政府《关于加 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等有关 规定,现就改革和规范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幼儿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事 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为06岁幼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可收取保育费。保育费实行 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日托班特级幼儿园每人每月520元,甲级幼儿园每人每 月400元,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80元,丙级幼儿园每人每月200元,丁级幼 儿园每人每月100元。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育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 高上浮40%;全托(寄宿)班保育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上最高上浮50%。 杭州市区幼儿园等级评估办法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另行修订公布。其中,特级 幼儿园评定实行总量控制,数量控制在等级幼儿园总数的5%以内。

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 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1、代管费。代管费限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项目为必须由幼儿园代 购的幼儿教材、配套用书、必要的学习用品和班级活动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 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代办项目,由幼儿园代收代付,不得营利和强制代 办。

2、困难班费。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7:30之前和17时以后) 需早送或晚接,可收取困难班费。困难班费标准为早送每人每月10元、晚接每人每 月10元。

3、幼儿膳食费。幼儿膳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 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帐目。

三、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 办的幼儿园(即民办幼儿园),其保育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培养成本,适应社会需求 状况和适当考虑发展等因素确定。保育费、代管费、困难班费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并公 示,其中特级、甲级幼儿园收费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乙级及以下等级幼儿园报所


在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有关收费管理规定

1、幼儿园应按隶属关系向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幼儿园应使用财 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浙江省幼儿园收费专用收据》。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 记,使用税务发票。

2、幼儿园保育费、困难班费、膳食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 也可按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前办理休园手续的, 减半收取保育费;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转园或退园的,当月保育费不再退还,次月起 已预收的保育费应予以退还。其他费用按实结算。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 育费按日计算。

3、实行收费备案管理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制定后一 年内不得变动。

4、各幼儿园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收费公示制度要 求做好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严禁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提高收费标准;严格代管费开支范围,代办项目必须坚持自愿、不营利原则;幼儿园 在规定的在园时间(7:30至17时)内,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 名义另外收取费用;禁止收取与入园挂钩的各种名目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五、保育费补贴办法

保育费标准调整后,其保育费补贴一律实行统一标准。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独生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均可凭幼儿园的收费单据和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每月补贴85元。第一胎为多胞胎子女的,可比照报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的第二胎子女及没有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子女,不论入哪一级幼儿园,凭收费票 据,每月补贴60元。

保育费补贴,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若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在另一 方单位报销;若一方在市区以外非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市区一方报销。 此项费用,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在职工福利费,其他福利费 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中开支。

六、认真落实对困难家庭子女入园优惠帮扶政策。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杭州市区困难群众实施援助的意见》(市委办发[2004] 99号)精神,对困难群众子女保育费实行减免,具体减免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完善 杭州市区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教计[2004]38号、 杭财教[2004]70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5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原在园幼儿保育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 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

八、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幼儿园 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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