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16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6.17 【实施日期】2003.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 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16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社区配套用房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六月十七日 1 / 2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区配套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社区配套用房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市委(2001)4号),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行政区域内社区配套用房的管理。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社区配套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服务和活动用房。办公用房包括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警务调解等的办公场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1ca8b8dc4da50e2524de518964bcf84b8d52d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