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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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

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5.09.21

【字 号】杭劳社退[2005]199号、杭财社[2005]753 【施行日期】200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退[2005]199 杭财社[2005]753 20059

21日)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在现有基础上增加100元。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经费标准,从2005年起,由原年人均130元调整为230元。 二、服务经费调整后,用于企业退休人员下列项目支出:

1、节日慰问费,由原每人每年70元调整为150元。其中春节慰问为100元,中秋节慰问为50元。

2、大病住院探望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3、花圈费和孤寡老人丧事料理费调整为年人均10元。 4、困难补助费调整为年人均15元。


5、文娱健身活动费调整为年人均40元。

三、经费来源。已移交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按移交前所属企业单位的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尚未办理移交街道、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其服务经费在企业办理移交时,由企业和同级财政各负担50%。个体劳动者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的服务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b0a7f13925f804d2b160b4e767f5acfa0c783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