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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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一、条文内容: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是否准予登记的程序规定。 三、条文释义:

登记机关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申请人准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并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发给申请人不予个体工商户登记通知书。

如果打个电话来,是不合要求的。这条很明确地说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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