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新增县级粮食储备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16.09.20 • 【字 号】江政函〔2016〕77号 • 【施行日期】2016.09.2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 正文 荆州市江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新增县级粮食储备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政函〔2016〕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三湖、六合垸管理区管理委员会,江陵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2015年8月,省下达我县新增粮食(原粮)储备计划50万公斤,规模达到375万公斤。为切实做好粮食储备工作,确保完成新增县级粮食储备计划,根据《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关于落实新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粮发〔2015〕3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县级储备粮的品种 根据我县粮食生产情况和消费品种结构,新增县级储备粮品种定为本年度生产的中晚籼稻谷,质量标准在国标三等以上。 二、新增县级储备粮的承贷及收储主体 我县新增县级储备粮的承贷及收储主体定为湖北荆州郝穴国家粮食储备库。 三、新增县级储备粮的收储 我县新增县级储备粮采取包干方式入库,由承储企业按照入库数量、质量和入库费用于2016年底前全部组织入库。2016年中晚籼稻入库数量为50万公斤,国标三等质量价格为2.76元/公斤。新增县级储备粮入库后,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农发行江陵县支行共同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入库费用及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的,作为县级储备粮储存;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作为储备粮储存,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新增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费用补贴 (一)贷款方式。新增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由湖北荆州郝穴国家储备库向农发行江陵县支行申请,农发行江陵县支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核和发放,并按照“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监管,确保县级储备粮的购进、库存与贷款同步。 (二)贷款利息及费用补贴标准。新增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根据县核定的入库成本和农发行江陵县支行同期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确定;粮食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0.10元/公斤,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3年0.20元/公斤。 (三)补贴时间及方法。新增县级储备粮入库验收合格后,利息及费用补贴资金从入库之月开始执行。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粮食局据实核定,从粮食风险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按季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五、新增县级储备粮的管理 (一)强化县级储备粮管理责任。县级储备粮实行“政府委托、粮食部门直接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承储企业具体实施”的管理办法。县粮食部门负责县级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db5c9435a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