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现金、费用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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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四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

第六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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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七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十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十一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十二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十三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十五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六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七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十九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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