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内审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规避或降低审计风险,根据《山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关于印发山东教育审计规范的通知》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教育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我校依法对我校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我校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五条 对制度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是否依法履行其职责; (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拨款到位情况; (二)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一使用,有无隐瞒、转移收入问题; (三)是否按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经费,有无突破预算、挪用经费的问题。 第七条 对收费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 (二)有无擅自设置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三)是否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第八条 对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事业收入等收入是否全部上缴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规定。 第九条 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二)是否按照有关财政专项资金规定,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专项项目完成后,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是否及时入账、作固定资产增加;专项资金改变用途、完工项目结余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 对结余及专用基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终结余的计算是否正确,结余分配是否合规,有无少提或多提职工福利基金;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 第十一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产物资管理和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国有资产有无被无偿占用或流失,报废、调拨的资产是否报批、及时处理调账,有无账账、账卡、账实不符的问题。 第十二条 对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或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的性质分别进行管理,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三条 对往来款项管理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利用往来款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收支情况; (二)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四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eb39ce3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882adb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