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补充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房[1986]公字发第52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6.11.20 【实施日期】1986.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补充意见 (沪房[1986]公字发第526号 1986年11月20日) 各区房管局(发至房管所)、市房产经营公司、各郊县房管所: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日市局曾发了沪房(86)公字发第503号《关于印发〈提高本市公有非居住用房租金的计算口径〉的通知》,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现经研究作如下补充: 一、同幢房屋有二种不同结构的,应以其主要结构认定。四面无墙身的房屋,按其租金单价的50%计算租金,二面无墙身的房屋,按其租金单价的75%计算租金。 二、作生产、仓库、办公等非居住使用的房屋,如结构是砖木三等以下的简屋,其租金按砖木三等结构单价的75%计租。 1 / 2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199b4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