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社团[2004]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社团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发布日期】2004.01.19 【实施日期】2004.01.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行业协会改革调整工作的通知 (沪社团[2004]5号) 各行业协会: 自2002年以来,本市行业协会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在各行业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积极地开展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工作,按照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坚持标准。行业协会的改革调整是一项重要工作,是适应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资源调整,应当坚持标准,防止走过场。行业协会在改革调整中,要扩大覆盖面、增强 1 / 2 代表性,要注意吸收同业的各类经济组织入会,并经过规定程序,让各类经济组织的代表进入行业协会的领导层,使会员结构、领导层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0315941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