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发文字号】沪卫医政[1996]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04.08 【实施日期】1996.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儿童和青少年眼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沪卫医政[1996]19号) 各区(县)卫生局,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金山石化地区文教局,市眼病中心防治所,区(县)眼防所(组)等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本市学校、幼儿园的眼病防治工作,控制儿童及青少年近视眼及视力不良的发病率上升趋势。经研究,决定开展儿童和青少年眼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教委等12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爱眼日”宣传教育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5号)文件精神,每年6月6日为全国全国爱眼日,开展爱眼宣传教育,重点对象是广大青少年,要利用中、小学开设的健康教育课、爱眼日、防 1 / 2 近周等多种活动和形式,对他们进行用眼卫生及防治眼病的常识教育,提高青少年的眼保健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0b67740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