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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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教〔200791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学生(含二年级)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 5000 .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二章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第四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6.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热爱本专业; 7.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表现优良. 第五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在校学生,要求其符合人民奖学金评定条件. 获得过院级以上荣誉称号或在大学生素质拓展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者优先;在同等条件下,同专业、同年级综合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第六条申请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七条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 ,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八条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


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申请、评审和发放第九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 9 30 日前由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受理申请,当年 10 31 日前评审完毕.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来完成.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按学年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提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各学院必须在每年 10 10 日之前, 把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核.所报材料包括: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北京化工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办公室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 并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及时通知各学院,在校内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如有疑义,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 第十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资助办公室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 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第十六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要遵纪守法, 遵守教育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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