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收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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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收养案例

1. 张先生和李夫人收养了一名未成年的男孩。在收养过程中,他们与男孩的生物父母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经过法院审批完成了收养手续。从此以后,男孩成为了张先生和李夫人的合法子女。

2. 王先生和刘夫人想要收养一名女孩,但女孩的生物父母不同意。他们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同意收养。女孩正式成为王先生和刘夫人的法定子女。

3. 陈先生和赵夫人在外地找到了一名无名女婴,他们将女婴带回家并对其进行照顾。之后,他们向法院申请了收养手续,法院审核后批准了他们的收养申请。女婴被正式视为陈先生和赵夫人的法定子女。

4. 李先生和王夫人收养了一名男孩,但在收养后不久,他们发现男孩的生物父母并未经过法律程序放弃抚养权。他们决定将此事告知警察并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收养,并将男孩归还给他的生物父母。

5. 赵先生和孙夫人已有一子一女,但他们想要再收养一名儿童。他们找到了一名未成年女孩的生物父母,经过协商并办理了一系列手续后,女孩被视为赵先生和孙夫人的法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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