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宪法原则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的地位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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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原则在宪法学理论研究体系中的

地位及发展



一、概念提出及内涵

列举时期宪法原则作为描述宪法现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在国内外宪法学的著作中都有所体现。英国学者AW布莱德赖和KD爱汶合著的《宪法和行政法》一书开篇就探讨了宪法的一般原则,包括君主立宪原则、议会至上原则、权力分立和制衡原则、法治原则、责任政府等,但该书却没有回答什么是宪法原则以及宪法原则的作用等问题。这种研究方式并没有摆脱在宪法原则问题上经验主义的思路。早期国内宪法学著作在探讨宪法原则问题时也只满足于对宪法原则事项的列举,例如,吴家麟在其主编的《宪法学》中就指出: 资产阶级宪法学说极力推崇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制定资产阶级宪法中的指导作用,这些原则是: 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划分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资产阶级专政是资产阶级宪法的两个原则。

社会主义宪法基本原则包括: 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无产阶级专政与社会主义民主相统一原则、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肖蔚云、魏定仁、宝音胡日雅克琪在他们编著的《宪法学概论》中也指出,资产阶级在取得胜利掌握政权以后,在不同程度上把这些主张和学说的内容用宪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些主张和学说一般也都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原则,包括: 人民主权原则、三权分立原则、法治原则、保障公民权利原则、保障私有制原则。社会主义类型宪法虽然在形式和内容上各有不同,但这一类型的宪法也有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社会主义原则、无产阶级专政原则、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原则、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制原则、制原则和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原则。

许崇德在其主编的《中国宪法》一书中就将宪法原则列举为人民主权原则、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三权分立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等。张庆福在其主编的《宪法学基本理论》一书中指出: 宪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制宪者在制定宪法时所依据的基本理论,在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时所遵循的根本标准。宪法的基本原则包: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保护财产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我国宪法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徐进、闫国智、郭景华在他们主编《宪法学原理》一书中主张,宪法原则是宪政精神的集中体现,可概括为人民主权、人权本位、公权有限、法律主治原则。总之,在上个世纪80 年代至90 年代,我国的宪法学界对宪法原则只是表示了一般性的关注,在许多重要的宪法学著作以及论文中提到了宪法原则这个宪法学的核心概念,但缺少系统性的理论分析。特别是没有论证宪法原则在整个宪法制度中的地位、功能,以及作为一个宪法学概念与范畴在整个宪法学体系构建中的作用,因此,宪法原则问题并没有成为宪法学理论研究的重点。

二、基于系统性总结概括相关内涵及基于命题进行推理分析时期

进入21 世纪后,我国宪法学界对宪法原则的研究有了质的飞跃。表现在对宪法原则的阐述上,既注重对宪法原则是什么以及包括哪些内容的列举,同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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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对所列举的宪法原则背后的论理的证明。在2000 年前后,一些宪法学著作和论文开始注重在总结各国宪法文本关于宪法原则规定的特征基础上,结合各国宪政制度的实践,从中抽象出带有一般意义的宪法原则,也有从一般的逻辑分析出发,通过论证宪法原则的逻辑基础,来推导出宪法原则的逻辑体系。张千帆在其所著《宪法学导论》一书中指出:综观现代宪政国家的宪法,可以总结出现代宪法的四大特征: 法治、民主、自由、联邦。

这四大特征是现代宪政国家的普遍原则。许崇德、胡锦光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针,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准则,并贯彻于宪法始终,体现在宪法规定的具体制度中,结合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或民主集中制原则。周叶中认为,宪法原则具有极为重要而独特的功能,包括宏观指导功能、稳定功能和整体覆盖功能等。宪法原则直接决定着宪法的性质、内容和价值倾向,因而不仅是宪政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对宪政改革具有导向作用,而且对于宪法解释、补充宪法漏洞,以及强化宪法的调控能力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还明确指出: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笔者在《论宪法原则》一文中,从方法论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宪法原则应该是决定形式宪法形式和内容的基本价值准则,宪法原则的功能在于反对特权现象,宪法原则来源于立宪主义的实践和对宪法功能与普通法律功能的区分。在提出宪法原则的功能是反对特权现象这个核心命题的基础上,根据反对特权现象的逻辑要求,全面和系统地推导出宪法原则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 现代宪法在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时必须反对三种形态的特权,即特殊的权力、特殊的权利和特殊的权势。特殊的权力是国家机关通过制度设计可能获得的,特殊的权利是对公民的利益在制度上存在不平等的保护措施,特殊的权势意味着国家权力相对于公民权利的优位,也就是说,制度上存在着许多公民权利无法有效对抗国家权力正当性的领域。所以,宪法制度就必须以反对特权为目的来设计相应的手段性措施。这是宪法制度构造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产生目的性的宪法原则与手段性的宪法原则两类互为因果的宪法原则体系。

作为目的性的宪法原则,毫无疑问,它要求所有的宪法制度设计必须服务于反对特殊的权力原则、反对特殊的权利原则和反对特殊的权势原则。只要是不符合这三个目的性的宪法原则要求的宪法制度都不具有正当性。作为手段性的宪法原则,它要求在设计国家权力体系、公民权利体系以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体系时至少从逻辑上应该解决各种特权现象产生的制度可能性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分两个层次来设计手段性的宪法原则,即首要性宪法原则和辅助性宪法原则。

三、功能分析及体系构造时期

随着我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逐渐完善,宪法原则问题已经成为宪法学研究不可忽视的重要事项,而宪法原则的概念在整个宪法学概念体系的地位以及与其他宪法学概念和范畴的关系也显得越来越重要,对于宪法原则与相关宪法学概念和范畴之间的关系的探讨与区分,成为近年来宪法学界研究宪法原则时的一项重要学术使命。因为,在现行《宪法》制定后早期的宪法学著作与成果中,宪法原则与其他宪法学概念和范畴一样,都没有被赋予特别清晰的价值内涵,因此,存在着概念交叉与混淆的现象,例如,在《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就将宪法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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