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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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名词解释



1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 2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

3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的宪法。 4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5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6协定宪法:是指由君主和国民或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7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8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融在一起,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

9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上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

10语义性宪法又称标签性宪法,是指既不反映现实状况,有不起实际作用的宪法,是指为维护实际掌握国家统治权者的特殊利益,而将现有政治权力状况,按其原状予以形式化的宪法。

11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12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将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13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指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它有以下特征: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14民族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15特别行政区:它是“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即在统一的社会主义国家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可以容许局部地方由于历史的原因而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依法保持不同于现行制度的特殊制度。)下的产物。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16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的某些权益,是公民实施某一行为的可能性。

17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 18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19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 20违宪责任违宪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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