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摘 要:违法留所服刑就是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应送往监狱等劳改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被非法留在看守所服刑。违法留所服刑,造成大量羁押,不但增加了看守所负担,而且造成看守所通风漏气、传递信件,不利于司法机关对未决犯的侦查、起诉、审判,也不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已决犯教育改造,同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关键词:违法留所服刑;存在问题;解决措施 1 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存在的问题 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问题的普遍存在,已经成为执行环节的“顽症”,检察机关前边清理,后边就发生违法留所服刑,或者一边清理,一边就发生违法留所服刑,这种积重难返的局面进一步加剧了违法留所服刑问题。这在看守所的押犯和群众中造成了司法机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其存在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审判机关迟延执行罪犯的留滞问题。某些罪犯在判决生效后余刑在1年以上,但由于法院迟延将执行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导致该类罪犯的余刑在一年以下,从而出现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2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罪犯的停滞问题。余刑在一年以上经济条件较好的已决犯因在看守所高消费,看守所便将这类罪犯当作长期创收对象,加之这类罪犯家庭条件较好,各方面关系被疏通之后,看守所不愿交付执行,从而出现经济利益和人情关系的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3劳改机关拒收罪犯的返滞问题。当前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为了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而对看守所送交的老弱病残罪犯拒收,看守所对这类罪犯从办理投劳手续到投劳没有结果,既消耗钱财,又浪费警力,对于返遣后的罪犯是否符合收监执行条件而不再呈报法院裁定,从而出现返遣犯违法留所服刑问题。 1.4罪犯钻法律空子的留所问题。余刑在一年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刑后大都认罪服判,但就是不想到监狱等劳动改造机关服刑,在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便提出上诉,待二审法院判决有结果和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其余刑已不足一年,更为严重的是,当有些罪犯在二审法院提审时发现余刑不足一年时,便提出撤诉,这类现象较为常见,从而出现钻法律空子的留所服刑问题。 2 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2.1法律规定不明确,造成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不及时交付执行,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目前,对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的罪犯的交付执行期限,没有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判决生效后到交付执行的时间长短不一。现行《刑诉法》第208条只规定了“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由于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没有时间限制,这就导致了人民法院对罪犯不及时交付执行,造成应投劳到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的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2.2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出现冲突,造成执行程序脱节,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2.3看守所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后不依法将罪犯送交执行是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的直接原因。当前,看守所普遍存在警力不足、经费困难等问题,某些看守所认为有时为送几个罪犯就跑一趟,“成本太高”,不划算,便以此为由,采取集中交付执行的办法,使一些被判刑的罪犯不能在一个月内交付执行。监所检察部门监督时,看守所讨价还价,讲种种困难和条件,使监所检察人员感到很为难。从某种程度上讲,经费不足已经成为贫困地区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的一个因素,要想使贫困地区的看守所能够真正依法办事,离开经济后盾,只能是空谈,无济于事。 2.4监狱等劳改机关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对年龄较大或有病的罪犯不予接收,使这部分已决犯长期滞留在看守所,导致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当前,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存在的弊端,造成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经办企业,而且监企合一矛盾非常突出,导致监狱为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对送交的年龄较大或有病的罪犯拒收,出现这部分罪犯被违法留所服刑。 2.5某些罪犯为逃避刑罚制裁,通过拉关系、走后门,达到违法留所服刑的目的,也成为当前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的一个原因。一些罪犯为达到早出去的目的,通过各种关系先留所服刑,然后再以表现好等理由取得减刑或假释,而某些执法人员为了一点蝇头小利,竟执法不严,以各种理由将应投劳的罪犯违法留所服刑。 2.6检察机关监督不力也是造成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的一个原因。 3 解决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的对策 为了切实纠正看守所违法留所服刑的问题,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和看守所执行刑罚活动的顺利进行的对策。 3.1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明确判决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一是鉴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判决生效后法院把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公安机关的时间缺陷和《刑诉法》第208条规定的“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的弊端,应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时间。二是鉴于目前法律、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将执行的法律文书应送交哪个机关和哪个机关应将罪犯送交监狱所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为防止执行程序的脱节,有利于看守所对在押罪犯的管理,法律、司法解释应统一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将执行的法律文书送交看守所,由看守所持人民法院的执行法律文书负责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3.2堵塞监狱拒收的漏洞。一是必须改革现行监狱管理体制和运行体制的弊端,实行监狱与企业相分离,杜绝监狱拒收年龄较大或有病的罪犯的漏洞。二是监狱要严格按照《监狱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收罪犯,不得擅自降低标准,除有严重疾病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外,对应投劳的罪犯不得拒收,对无理拒收的应追究领导责任。三是监狱对因病拒收的罪犯必须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拒绝“人情鉴定”。四是完备审批手续,对监狱拒收的罪犯,监狱有关负责人应当向看守所出具有关拒收的审批手续,看守所应将拒收的法律文书除送交法院审查决定外,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审查监狱拒收法律文书和监督法院审查监狱拒收活动的权力。 3.3强化监所检察监督。一是加强对留所服刑审批手续的监督。看守所对余刑在一年以上因特殊原因,如留作耳目等,需要留所服刑的,应当逐人建立档案,经主管局长审批,并征得驻所检察人员同意后方可留所服刑,其他不符合条件的均不得留所服刑。二是监所检察人员除有建议权外,对不应当留所服刑的应有否决权,未经驻所检察人员同意,不符合条件的不得留所服刑。三是检察机关应有权做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书。四是检察机关对违法留所服刑应实行专项检察,应拿出如同解决超期羁押的力度和勇气,会同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过硬措施,追究违法决定留所服刑相关人员的党政纪责任。 3.4增加看守所投劳经费支出。各级政府必须进行预算调整,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根据预算编制的扶贫性原则和预备性原则,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政府预算中应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革命老区、边远和贫困地区看守所经费支出。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看守所投劳费用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看守所投劳费用预算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应单列帐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为他用。 我国现行《刑法》对审判、检察、监管、劳动改造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对余刑一年以上应交付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拒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执行,致使罪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4ed3d5f4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