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笔录 会见时间: 会见地点: 被会见人:第次会见 会见律师:律师事务律师记录人:律师事务律师 在场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工作单位: 我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我们接受您亲属的委托,在您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依法会见您,为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一、您是否同意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帮助,并作为你的辩护人依法为你提供辩护,如果同意请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 答: 二、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1、姓名,有无曾用名:性别:民族:党派,文化程度,是否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出生年月日,是按公历算还是农历算 未成年还是老年人,是否年满75周岁:职业: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家庭地址: 2、现在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精神病史,女性是否怀孕; 答: 3、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如果有犯罪前科,那么被刑事处罚的罪名是什么,刑期有多久;是不是累犯,再犯; 答: 三、核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安机关以什么罪名对您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收到 答: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1、有无刑讯逼供等 答: 2、侦查机关有无告知您的诉讼权利 答: 五、所涉嫌的罪名相关规定详细讲解所涉嫌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法律规定,具体内容见附页 答: 六、是否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陈述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1、陈述一下案情的经过,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做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如果你无法确定,可以客观陈述事实; 2、在会见你之前,侦查机关来提审过你几次,你是怎么回答的,可以将讯问笔录的大致案情告诉我一下吗 3、你知道承担案件的具体侦查机关和办案人员的名称和姓名吗 4、以上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与你向侦查机关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的地方,体现在哪些方面 5、关于基本案情你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6、公安机关给你做的笔录你是否都认真看过,校对过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说的是否一致每页笔录你有无签名捺印 答:见附页; 七、了解有无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 1、是否认罪、为什么认罪,是否知道认罪的结果对于可能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刑事案件,可以询问是否愿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2、是否愿意退赃或赔偿 具体数额; 3、有无自首或者坦白或立功的情形; 1、有无自首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答: 2、有无立功情节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它案件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答: 八、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律师,我们有义务告诉您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和您的权利与义务: 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事实由证据还原,刑事诉讼法共分为七种证据,其中包括您的供述; 三、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要求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2、申请有关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3、侦查人员对你的提问,你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根据案件事实你可以陈述有罪的情节,也可以作出无罪的辩解; 4、有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讯问笔录你有权利进行核对,若你没有阅读能力的,应要求侦查人员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改,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5、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您告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6、自行的辩护权和聘请律师辩护的权利; 7、申诉权和控告权; 四、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以及办案期间的相关规定; 答: 九、是否有问题向律师咨询 答: 十、你的家属非常关心你,让我们问候你,在看守所里面情况怎么样 答: 以上笔录请阅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错误,请提出补充或者修改,如果确认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 被会见人阅读意见: 被会见人签名: 年月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67e8572baa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