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类 3.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个体名预核字〔 〕第 号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预先核准 申请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为: 。 以上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至 年 月 日。在保留期内,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预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未到登记机关完成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保留期满后自动失效。有正当理由,需延长预先核准名称保留期的,申请人应在保留期满前1个月内申请延期。保留期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经登记机关准予开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后个体工商户名称正式生效。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584b59f5335a8102d220b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