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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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报税流程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增值税都属于定期定额征收。 如下:

第一: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定期定额征收。

第二: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可到任一已开立个人储蓄账户的银税联网银行签署《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办理储蓄扣税业务。

第三:办理储蓄扣税业务后,由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存款账户中的税款划转,无需自行申报定额内税款。

其中个体工商户报税有个主意事项:定期定额户委托银行划缴税款的,应确保其账户内存款数额足以缴纳当期税款。凡到期未按时申报纳税的 即银行未能从纳税人账户上扣到税款的,需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或进行网上申报、并接受处罚。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或家庭。自然人或以个人为单位,或以家庭为单位从事工商业经营,均为个体工商户。根据法律有关政策,可以申请个体工商户经营的主要是城镇待业青年、社会闲散人员和农村村民。此外,国家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不能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

2.自然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始经营。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手续。 3.个体工商户只能经营法律、政策允许个体经营的行业。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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