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个体私营经济管理 【发文字号】津工商企注字[2009]16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5.26 【实施日期】2009.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津工商企注字〔2009〕16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1 / 3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依法自愿选择是否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并经核准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机关是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 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根据需要报市局批准后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核准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名称。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汉字应当符合国家规范。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所在区、县名称或市、区(县)连用名称,行政区划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经营者姓名可以作为字号使用。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用作字号,但是行政区划的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其行业 2 / 3 表述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或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核定,也可以使用具体经营项目作为行业表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使用厂、店、馆、部、行、中心、门市部等作为组织形式,但不得使用“企 3 / 3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fa0305ff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9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