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五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不需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文物保护的,不得批准。 第五十二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作为房屋产权登记的依据。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用途。 第五十三条 临时建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十四条 临时建设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提前收回临时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场地,归还用地。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2749a08ac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