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包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境内从事皮鞋生产、销售活动的企业,一律执行皮鞋"三包"暂行规定。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鼓励生产、销售者向消费者承诺高于本办法的"三包"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皮鞋包括:各类男女天然革皮鞋、天然革与合成革混双鞋、合成革鞋;真皮及合成革面旅游鞋。 第四条 皮鞋"三包"是指包修、包换、包退。 第五条皮鞋三包有效期为三个月,"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或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超过三包期限,经营者可收费维修。 第六条 皮鞋自销售之日起七日内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退货。退货时,销售者应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鞋款。 第七条 皮鞋自销售之日起十五天内出现质量问题,由销售者负责修理或换货。 第八条 皮鞋的质量问题主要是指: (一) 无厂名、厂址、合格标志(挂牌); (二)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三) 大小不配对,颜色不一致; (四) 鞋内钉头漏出及泛硝、开胶、脱皮、掉色、开线及其它因质量原因造成损坏问题之一。 (五) 因皮鞋自身质量造成断、断帮、断面。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连续维修两次,仍出现质量问题,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或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按购销合同办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销售者因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其它规格产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有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不愿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对已经使用过的可以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和待修占用的时间。皮鞋按以下情况进行折旧: 价格 (元) 折旧率 (日) (一) 30-100 0.5% (二) 101-300 0.4% (三) 301-500 0.3% (四) 500元以上(不含500元) 0.2% 第十一条凡在"三包"有效期内,皮鞋出现第八条第五款所列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免费给予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按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 第十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 消费者在购买时,销售者已经注明为处理品; (二) 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三) 无三包凭证或购货发票; (四) 消费者自行修理或折动的; (五) 超过三包期限的。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因皮鞋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要以向各级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消费者也要以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产品质量管理部门申诉,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消费者协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f4e318fa0116c175f0e4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