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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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46条和第47条中,主要对职工经济补偿金作出了规定。就包括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也是有相关规定的。常是根据职工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 一、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按照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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