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小编希望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代通知金的规定就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单位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该提前一个月通知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以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替。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语,《劳动法》中没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e1da73ab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faa172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