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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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

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5.08.04

【文 号】国税函发[1995]425 【施行日期】1995.08.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

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发[1995]425

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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