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1995.08.04 • 【文 号】国税函发[1995]425号 • 【施行日期】1995.08.0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 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95年8月4日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3584872cb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6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