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21.04.3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1.04.3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规定,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房土两税”)。现就免征2021年及以后年度疫情期间房土两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对象 在四川省内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具体划分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二、申请条件 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征疫情期间房土两税: (一)2019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年度生产经营收入(不含权益类投资收益)较2019年同期减少50%(含)以上的。 (二)2019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疫情期间每个年度均经营亏损的。 (三)疫情期间申请免征房土两税的年度,纳税人货币资金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三、办理流程 (一)提交申请 5月征期时,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先行申报享受免征1-6月房土两税,无需提交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纳税人也可在11月征期时提交免税申请享受免征。 11月1-10日,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提交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 纳税人应使用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性质代码。 (二)申请资料 1.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交免税申请时应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以下内容:纳税人名称、申请事由、政策依据、减免税期间、减免税金额以及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 (2)《四川省疫情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申请核准表》(详见附件)。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土地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 (4)纳税人申请免税当年度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7991370b55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