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川财税[2016]1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5.20 【实施日期】201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川财税〔2016〕14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支持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 / 2 一、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应纳税款限额(定额)扣除标准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性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以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6000元为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091d754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bcf8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