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命案检验的制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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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命案检验的制度反思

一、郧西余琼芳案的发生、审理与检验

光绪八年(1882年)十一月,郧西县余琼芳作为首事赴局收捐,因与局内干瑞堂等人发生口角被拳殴脚踢致命。然而干瑞堂等却贿买药方,捏称余琼芳病故。余琼芳之子余锡五具禀到县,被知县谢翼清劝称,听闻余琼芳因病身死,饬令余锡五埋葬,掷禀不收。余锡五情急赴郧阳府控告,知府承禄委派知县彭世翰会同谢翼清确切验明。随后,二人分别带仵作伍友、任福同往验尸。仵作二人验明余琼芳左后胁软处脚踢伤一处,通过银针探试咽喉,最终的结论是余琼芳生前有伤有毒身死。彭世翰未详细辨明,填格详府,谢翼清则坚持余琼芳实系病死。十二月初,知府承禄提审后,因尸格填写有毒,必须查明毒情。相关人证畏刑混供灌毒致死,熬审之下,干瑞堂等先后承认。

次年四月,巡抚彭祖贤等因伤毒含混,供情多疑委提人证来省审理。干瑞堂等因诬认谋毒,到省后希图脱罪,坚称余琼芳因病身死。随后,余锡五不忍蒸检其父尸身,被迫出具因病身死具禀。众人证亦皆称无打架口角情事,愿当堂具结。九月,湖南巡抚卞宝第等将此案审理情形上奏,至此余琼芳因病致死几成定论。之后,御史屠仁守根据传闻上奏,对案件事实及审理提出了质疑,朝廷随即下令卞宝第复审,要求其详加检验,以成信谳。


光绪十年(1884年)正月,总督卞宝第调来仵作李炯详,开棺验尸。仵作李炯详虽然验得无受毒形迹,系下部虚软应伤,但部分细节与《洗冤录》记载不符,未能予以合理解释,因此并未坐实死因。卞宝第亦提出质疑,并请求旨饬刑部选派仵作复加检验。御史屠仁守得知后,则要求请旨另派大员查办或者提京验讯。二月,上谕派工部侍郎孙毓汶等查办此案。孙毓汶指派京城随带仵作荀义,再次检验,最终的结论是因下部虚软处受伤身死,并无中毒情迹。以此为突破口,至闰五月,孙毓汶等拟定余琼芳案按律分别定拟折上奏。六月,内阁侍读学士邓承修因对死因质疑,提请解京复讯。清廷随即要求刑部将全案供招,详细复核具奏。七月,刑部复核后上奏,认同了孙毓汶关于伤痕检验的结论,至此,案件基本告一段落。

二、命案检验参与主体的专业性风险

郧西余琼芳案审理之曲折,固然存在刑讯逼供的因素,但源头在于司法检验。余琼芳之死因成为各方据理力争的焦点,也给予少数人以可乘之机。虽然有清一代,司法检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至晚清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司法检验制度,但从余琼芳案来看,司法检验的专业性问题是该案发生的根本性原因。

从仵作角度出发,参与初检的两位仵作,在银针测试有无中毒过程中,存在严重误判,将余琼芳最终认定为有伤有毒。


此次初验并未明确余琼芳的死因,到底是因伤致死还是因毒致死,亦或先伤后毒,并无定论。就初检而言,尸身尚未出现腐烂,加之两位仵作共同进行,仍不能得出基本结论,州县所派仵作的专业水准令人怀疑。初验的游移直接造成了案件审理方向的偏差,并导致仵作李炯详对尸身的蒸检。一方面,仵作李炯详作为卞宝第专门从外省调来的谙练仵作,既说明蒸检本身的高度专业性,也表明在司法检验实践中,掌握此类检验技术的仵作并不多见。另一方面,虽然仵作李炯详确定了受伤位置,但此次检骨的结果却与《洗冤录》存在差异,而仵作李炯详无法对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反而因与初验不同导致卞宝第奏请刑部派仵作前来检验。至此,初验与复检均未能达到还原真相,令人信服的目标,这与地方仵作的专业水平是有直接关系的。与之相比,京城仵作荀义则展示了高水准的专业素养,不仅通过检骨确立了余琼芳的死因,而且对相关质询给出了令人信服的解答,并最终使得冤案得以平反。从官员角度出发,彭世翰的错误源自其对仵作所验并未详细辨明,根本上仍旧是专业水平不足的问题,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谢翼清,出于消弭命案的目的,对检验结果屡屡提出质疑,企图蒙混过关。而负责复检的卞宝第,固执于对《洗冤录》细节的斤斤计较,对检骨成案等视而不见,亦未能深入研究其内在机理,同样未能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钦差的孙毓汶,通过与仵作的深入交流,借助检骨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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