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

时间:2022-07-16 12:26:30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



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直接联系当事人有困难,人民法院就需要将有关文书通过邮寄送达给案件当事人。但是由于受距离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收到文书的时间不能一概而论。那么,▲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究竟以什么为准?针对这一问题,让的小编为大家简单说一说。 ▲邮寄送达的送达日期以什么为准?

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这是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通常送达文书要以直接送达为主,但在有些情况下,很难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国外,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等),这时就要采取诸如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以保证当事人能及时


的收到法律文书。

▲视为送达的其他法律规定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

()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

()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条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本人或者是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签收人应当当场核对邮件内容。签收人发现邮件内容与回执上的文书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当场向邮政机构的投递员提出,由投递员在回执上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签收人是受送达人办公室、收发室和值班室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受送达人同住成年家属,受送达人发现邮件内容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a87761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