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省市名称 1 财政部 代 建 费 用 标 准 基 本 代 建 管 理 费 投 资 节 余 分 成 [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 单位管理费 财务支付方式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2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浙江省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过200万元 制定 浙江省杭州报批稿: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 市 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30% 3 4 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过招标确定,浙江省杭州暂定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含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奖励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自筹资金市余杭区 市政、土建、景观、配套工程,不含不超过200万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前期费用)的1%-3%, 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提浙江省宁波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节余的30%作为奖励 市 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目管理费余额 5 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6 未明确取费标准,要求具体在代建合浙江省舟山同中予以明确。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市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单位管理费。 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浙江省嘉兴概算,以此取代原业主单位管理费。奖励金额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市 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制定。 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北京市 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作为奖励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为建管费的70% 7 8 9 按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印发《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执行,不作浮动,与代建范围、内容相匹配,实行分段计取,1000以下 2 1000×2%=20 按《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1001-5000 2 20+(I-1000)×2%=A 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实5001-10000 1 100+(I-5000)行分段累进的计取原则,节余金额100重庆市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A 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10001-50000 0.8 150+(I-10000)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0.8%=A 1000万元以上的为4% 50001-100000 0.5 470+(I-50000)×0.5%=A 100001-200000 0.2 720+(I-100000)×0.2%=A 200000以上 0.1 武汉省 广东省 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 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 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超过节余投资的10% 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0 11 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辽宁省大连12 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市 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 13 14 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贵州省 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投资节余的30% 步设计概算为基数 云南省 招投标确定,未明确取费基数 投资节余的30% 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通过代建单位支付 15 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海南省 费总额为基数,按l-3%的费率计算,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 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f2620e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e0071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