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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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04.13 【实施日期】2005.04.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

见(试行)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省管企业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省管企业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省国资委对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范围

本意见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管企业及权属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案件或非诉讼法律纠纷: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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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管企业或其权属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 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省管企业重大权益或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预防

为尽可能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省管企业及有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和约定职责。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的规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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