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残志愿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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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残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关爱和帮助残障人士,推动残障人士走向自立自强,特成立助残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协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协会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靠志愿者的力量,开展各项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四条协会设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监事会三个机构。

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组成。执行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职位。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设一名主席和两名监事。

第五条协会成员由执行理事会经过审核同意,按照其志愿意愿和能力组成。协会成员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团体。个人成员须年满18周岁,团体成员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六条协会设常务工作人员,由执行理事会任命。 第三章活动范围。

第七条协会活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关爱残障人士,提供各种支持服务。 2.开展公益活动,宣传残障人士权益。


3.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和公益活动。 4.提供残障人士培训和就业咨询服务。

第八条协会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和服务信息,和残障人士和公众保持密切联系。

第九条协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志愿者服务行为,并制定相关规定和标准。

第十条协会将加强对残障人士的关注,积极推动残障人士走向自立自强,在各个方面充分发挥他们的潜能。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1.社会捐赠和赞助。

2.集体和个人会员的义务捐款。 3.支持服务的费用。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的章程规定。并且要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

第五章章程修订。

第十三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需经过全体会员的审议,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同意。

第六章组织解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4fc01394bd7c1c708a1284ac850ad02de8007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