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题申报范文:2243-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的“合理便利”原则及其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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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的“合理便利”原则及其实践研究 1、问题的提出、课题界定、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意义与研究价值 (1)问题的提出 合理便利(reasonable accommodation)的概念起源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早在美国的《民权法》中得以明确规定,是基于反就业歧视的法律实践,后来扩展到教育、医疗、居住、交通等其他领域,并逐渐为其他国家所接受。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引入“合理便利”。基于中国作为《公约》的第一批签署国以及《公约》在中国的独特性,中国应该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2012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针对中国的《首次履约报告》,提出了《结论性意见》,建议中国“在法律中加入对合理便利的定义”,并且 “应确保在法律中明确承认,拒绝提供合理便利构成基于残疾的歧视。” 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只有教育部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在2015年联合发布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暂行)》中明确提出了“合理便利”的概念,是我国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而专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可见,合理便利的概念及其原则目前仅在残疾人高考领域有所实践,并且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合理便利”的原则实践应用的关注与思考。这是本课题对此问题关注的由来。 (2)课题界定 本课题主要关注“合理便利”原则在特殊教育领域中的第一次实践应用,即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过程中相关教育部门提供的“合理便利”服务的实践。与 “单考单招”进入特殊教育院校或专业的考试系统不同,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人面对的是和健全高中生一样的考试题目和考试系统。在普通高考招生系统下,如何做到“合理便利”的有效( effective) 、必要( necessary) 、适当( appropriate) 和“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 not imposing a disproportionate or undue burden)等原则,如何推动 “合理便利”政策及其实践的进一步优化,是本课题主要关注的两大关键点。 (3)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合理便利作为一个年轻的概念,其立法实践首先在美国取得突破。1966 年,美国对《民权法》修正,首次明确了“合理便利”的概念,但这时主要针对的是为就业领域雇员的宗教信仰提供“合理便利”;1973 年通过的《康复法案》第501 条指出,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残疾人在联邦部门以及其他机构是否得到充分的雇佣、实习和晋升,并且要“保证他们的特殊需求得到满足。”这标志着“合理便利”的概念开始进入反残疾歧视的法律。1990 年,《美国残疾人法案》获得通过,明确使用了“合理便利”这一概念,且详细界定了义务主体提供“合理便利”的义务,该法规定倘若所涉及的机构不能证明,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提供合理便利将会给该机构的运行施加不适当的负担,则拒绝提供合理便利就构成歧视。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残疾人权利运动的发展,实现了从普通人就业领域到残疾人就业、教育、公共生活的拓展。 “合理便利”的原则在加拿大主要从《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和《人权法案》两部法案中推导出来,并通过一系列判例丰富了“合理便利”的理念。如1989 年的安德鲁斯一案,案判决指出,相同对待并不一定导致平等,差别对待也并不一定导致不平等。该案法官麦金太尔明确表示:“包容不同是真正平等的精髓”。这些观念在理论上对“合理便利”的内涵和实质进行了拓展,对于残疾人而言,同质的平等实际上意味着不平等,异质的平等才是更高层次的平等,给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正是对残疾人给予区别对待。在教育领域,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加拿大在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推动了“合理便利”的发展。 联合国也注意到了该概念对残疾人权利保障所带来的影响,开始进行一系列探索。1994年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通过了针对残疾人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第5 段指出“只要有必要提供特殊待遇,缔约国就须酌情采取措施,尽最大可能利用拥有的资源,使 残疾人能够在享受《公约》明确规定的权利方面克服残疾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该一般性意见后来被视为《公约》“合理便利”条款的直接来源。2006年联合国正式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为了保障身心障碍人的平等权利,缔约国承担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提供合理便利”,并给出了“合理便利”的定义。 中国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之一,积极推动《公约》的起草和通过,并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以与《公约》的规定保持一致。但囿于对“合理便利”片面认识,新修订《残疾人保障法》并没有对“合理便利”概念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个别条文中规定了若干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要求。例如第25 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并为其学习提供便利和帮助”。2015 年4 月21 日,教育部和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了《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暂行)》,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平等机会和合理便利做出明确规定,开始践行我国 “合理便利”原则。 (4)选题意义与研究价值 高考作为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是社会公平公正的底线,关系到千万考生和家庭的切身利益。残疾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水平与质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以及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中国梦”的大背景下,创造条件让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共享发展成果,实现中国梦的基础上实现自我梦想,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2015年出台的《规定》,明确从2015年高考开始,各级教育考试机构需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的残疾人考生提供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为特殊教育政策的实践提供了一个立法有据、实施可依的“合理便利”原则。该原则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实践中的应用,对残疾人受教育权的权利实现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也对推广“合理便利”原则具有较强的研究价值。 2、课题理论依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假设、创新之处 (1)课题理论依据 本课题以我国缔约的《残疾人权利公约》、《高等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以及教育部出台的《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暂行)》为法律依据,以教育法学的基本理论(受教育权)为研究的理论基础。 “合理便利”就是指国家应当为残疾学生提供合理便利,以保障其享有与他人平等的受教育权。2015年,教育部与中残联联合发布的《规定》使用“合理便利”达15次之多,明确了包括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免听力考试、优先进入考点、配备手语翻译、适当延长考试时间等13种便利,这在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政策体系中非常少见,体现了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的教育立法倾向和教育政策导向,对于“合理便利”原则在其他领域的拓展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 (2)研究目标 本课题的研究目标主要由两个:一是“合理便利”原则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中实践应用的效果、价值及问题,二是“合理便利”原则在特殊教育领域(如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进行政策优化、服务改进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3)研究内容 本课题主要围绕“合理便利”原则在特殊教育领域的导入,国际视角的比较,我国普通高考的实践等三个方面展开研究,具体如下: 一是“合理便利”原则的基本内涵:梳理“合理便利”原则的历史缘起,剖析“有效”、“必要”、“适当”、“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等 “合理便利”原则四个方面的基本内 涵,分析“合理便利”原则在特殊教育领域的地位与作用等,体现课题研究的理论性特点; 二是“合理便利”原则的国际比较:分析“合理便利”原则在各国教育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尤其是以美国、加拿大、欧盟、日本、韩国、港澳台地区教育领域的实践为考察对象,在比较研究中寻找共性与差异性,提高课题研究的国际性视野; 三是“合理便利”原则的中国实践:根据2015年、2016年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的实践情况,研究“合理便利”原则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中的实践应用(13种便利服务)的效果(“有效”原则)、价值(“必要”原则),以及实践应用中出现的不太满足残疾人考生需要、不太符合残疾人受教育权诉求,不太适应特殊教育环境等方面的问题(“适当”原则),并提出优化政策的基本路径(“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原则),体现课题研究的应用性特色。 (4)研究假设 本课题的研究假设: 假设1:“合理便利”原则在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的过程中更好地实现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 假设2:在具体实践中,“合理便利”服务的提供尚不能满足残疾人考生的个性化的具体需求,“一刀切”的高考便利政策尚无法完全体现“合理便利”原则; 假设3: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保障还需在细节上加以优化,亟待在未来的政策履行与实践应用中加以改进。 (5)创新之处 系统性地评估“合理便利”原则在特殊教育领域尤其是在普通高考中的应用,为残疾人受教育权的研究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 3、研究思路、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施步骤。 (1)研究思路 以教育法学中的受教育权作为理论基础,将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作为“合理便利”原则及其实践的逻辑起点,从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的角度,以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平等受教育权作为其“合理便利”实践的价值旨归,以2015年和2016年普通高考过程中“合理便利”实践应用为思维进路,总结其“合理便利”实践的阶段性特点,并以之为中轴,思考未来“合理便利”的政策优化与服务改进的路径。 (2)研究方法 本课题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田野调查,对参加普通高考的残疾人考生进行访谈,对教育主管部门、相关招生院校、残疾人考生家庭、残疾人考生同学等群体进行问卷调查,以数据、访谈资料来分析“合理便利”原则的实践效果、社会价值及存在的问题。 (3)技术路线 首先梳理“合理便利”原则的基本内涵,分解残疾人参加普通高考“合理便利”政策的基本要点,然后在实证调查中针对这些“合理便利”政策要点的残疾人考生满足度进行评估,最后形成“合理便利”原则实践效果的基本结论,并以此为依据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4)实施步骤 2016.9-2016.10,收集相关文献,完成访谈提纲与调查问卷的编制 2016.11-2017.2,进行田野调查,完成访谈任务,并形成相关数据和访谈资料,撰写一篇调查研究论文 2017.3-2017.8,开展调查数据统计与访谈资料分析,完成一篇研究论文,撰写并完成课题研究报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5115abd49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