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 • 【公布日期】2004.03.18 • 【字 号】珠民宗字〔2004〕12号 • 【施行日期】2004.03.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珠民宗字〔2004〕12号 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 为了使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的财务管理能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开的、民主理财的财务管理方式,现将完善我市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通知如下: 1、通过民主推荐人选,信徒代表会议通过,成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组)的管理组织和理财监督小组。 2、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并经信徒代表会议通过。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应当对主管财务的负责人的审批权限作出明确规定,各项开支由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制度审批。资金收付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据,并有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批准人的签名,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规范每项收支资金流向,大宗财务开支须事先经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并填写大宗开支表备案。加强重大资金使用项目、基建、设施采购等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环节,加强预、决算把关。对基建项目要通过招标或议标方式公开进行,并将招、议标情况由始至终向信徒公布。 3、必须配备具有财会资格上岗证的会计、出纳。所配备的财会人员,需经信徒代表会议通过,并将有关资料主管宗教部门备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教职人员和主要负责人不得经手信徒的奉献,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会人员。宗教团体和具备法人资格的宗教活动场所,必须开设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禁止出租或者转借账户。账和款、物,支票和印鉴应当分别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保管现金。每月与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互符合。各项收款必须由财会人员经办,并使用符合财务规定的收款凭证,严禁使用白条收款和无据收款。 4、信徒奉献的外币现金,必须及时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境外的捐献款,需经主管民族宗教局批复后方可接受。一般情况下,可直接汇到人民币帐户上,如需保留所汇入的外币,可凭市民族宗教局的批复向市外汇管理局申请开设外汇帐户。 5、必须将每月财务各项收支明细表向信徒公布,并报主管民族宗教局一份,理财监督小组可对各项开支进行审核和质询。对于有指定用途的捐赠或奉献的资金,应当用于指定用途,并在财务收支明细表中列明该专项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主管部门、理财监督小组的检查、验收。信徒对公布的财务内容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组织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理财监督小组要求管理组织作出解答,管理组织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解答。 6、理财监督小组的成员由关心集体、办事公道、懂得财会业务的人员组成,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理财监督小组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696500ef211f18583d049649b6648d7c1c708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