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珠府[2012]147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2.28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珠府[2012]147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行为,简化审批程序,促进幸福村居建设,结合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村民建房的实际情况,设立由镇(街道)相关人员和市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统筹村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村民建房的日常事务实行“集中式管理、一站式服务”。 (二)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协助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管 1 / 2 理工作。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安排不少于1名报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向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报送报建资料。 二、加强村居用地管理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对村居范围内的旧村场和留用地开展树桩立界工作,由市测绘单位负责相关测绘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旧村场边界范围确认和集体留用地指标核定,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用地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作。 (二)市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村居规划编制指引和技术指导,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村居建设规划的组织编制,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审批村居建设规划。 (三)对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分户证明,经村居建设管理服务机构复核后办理宅基地手续。房屋登记确权后,由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籍分户手续。 三、调整报建管理规定 <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05e314c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