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研报告编制规定和初步设计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 (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林计发[2006]156号 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参与林业建设工程的各种主体,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勘察设计质量有了足够重视,工程咨询、勘察设计质量也有了明显提高。但从近期部分林业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检查验收质量看,仍有一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没有按建设程序办事,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工程建设质量。为了切实做好林业建设项目的咨询、勘察和设计工作,我局制定了《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咨询、勘察设计是林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和培训,抓好咨询、勘察和设计人员对新的技术标准、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咨询、勘察设计文件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确保建设项目咨询和勘察设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咨询、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相关单位都应坚持先咨询、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或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三、禁止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咨询、勘察、设计任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批准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不同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之间的合作勘察、设计,应按低级别咨询、勘察设计单位等级和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任务。 四、项目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咨询、勘察设计质量负责。设计文件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审查单位一律不予受理;对出现严重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或同一项目设计文件经两次以上修改仍不能达到国家规定深度要求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其资质做降级处理,直至吊销资质。 五、《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我局发展计划与资金管理司。 附件: 1、《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 2、《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 国家林业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36e822ccbff121dd3683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