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票据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公司银行票据的管理,防止损失,保证资金良好运用,提高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办理支票、电汇、票汇(含承兑)、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第二条 出纳员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或定单)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凡委托向其它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财务经理及财务总监批准。 对有预付货款及应收帐款等债权的,应经主管会计核实一起清理结算。 第三条 采购员或客户领取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的,必须由领用人签字。 第四条 对于没有发票、收据或入库凭据的付款,财务人员将该款挂申请经办人的往来帐,以便以后催收发票或收据。申请经办人取得有效发票后应及时办理审批并到财务部办理冲帐。 第五条 收到外单位签发的即期结算票据,应立即办理转帐和向银行申请承兑。 第六条 收到外单位开出的远期结算票据时,应立即向有关银行咨询票据的真伪,并在登记簿上登记,注明各种内容及本单位经办人等,在到期收到款项后,予以注销;到期未能收到款的应收票据,应及时采取追索措施。 第七条 结算票据遗失,直接负责人应立即通知出纳员,并去有关部门办理挂失手续;愈期未用的银行结算票据,领用人应及时交回出纳员,办理注销手续;对填写错误、过期失效的银行结算票据,出纳员必须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并保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7550f8df121dd36a32d82a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