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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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报告制度



风险报告制度是为了及时掌握项目部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况,切实加强对重大风险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风险事件对项目部造成重大的损失而成立的。为此,项目部特意成立了风险报告小组,由李文刚担任小组组长,两名工人为小组成员。



风险报告小组的成员需要每天不定时地对现场重大风险事件进行巡视,如遇到暴风雨天气则需要24小时不间断的进行巡视。同时,风险报告小组成员需要对存在风险情况进行清晰的报告,并及时反应。



当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风险报告小组需要及时向项目部有关领导、业主、监理及上级有关领导单位报告简要情况,并24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公司主管领导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领导研究采取进一步措施。对于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公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时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领导负责人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死亡事故由公司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发生事故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或者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或者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应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或开除;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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