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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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宪法的特征 2、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3、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5、简述我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6、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7、简述宪法的形式分类。 8、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9、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 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2、简述宪法的本质属性。 制。 4.宪法的国际化趋势。一方面,人权问题日益国际化,《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相继通过和生效。另一方面,一些国际区域组织的出现对成员国宪法产生了重大影响。 5、简述我国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第七,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提供了现实的解决途径和条件。同时。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制定宪法的机关为标准对宪法所作的分类。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协定宪法往往是阶级妥协的产物。 8、简述宪法关系及其特点。 答:宪法关系是指根据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中10、简述宪法的作用。 11、简述制宪机关和宪法起草机构的不同。 12、简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13、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和体制。 14、宪法的修改 15、简述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点。 16、简述违宪审查的对象。 17、简述我国宪法和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18、简述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 19、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 20简述宪政的特征。 21.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宪政的条件。 22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23.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24. 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25. 简述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 26 简述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体制。 一. 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 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 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 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答:(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是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3、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答: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等方面的原因。 (1)近代宪法的产生,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4、简述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当代宪法的发展呈现出以下趋势: 1.基本权利范围的扩大。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魏玛宪法》的制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从自由权已扩大到了社会权领域。 2.人权保障方式的转变。传统宪法强调通过限制政府权力来保障人权。在现代,人民对政府的要求逐渐由消极地防范其干涉公民的基本权利,转变成积极地要求其致力于调和社会的贫富不均,谋求人民的社会福利, 3.违宪审查制度的强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违宪审查制度逐渐被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并相继创立了由特设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体答:第一,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总的指导思想。 第二,明确国家在新时期的根本任务。现行的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三,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国家机构的设置。主要表现为: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制度建设,扩大了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并调整了其职权;增设了中央军事委员会,加强对军队的领导和监督;实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个人负责制;规定国家领导人的任职限任制。 第四.规定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内容的文化制度。 第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表现为:重新确认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确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和取得赔偿权。 自治权限,加强了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法律保障。 6、简述宪法的基本原则。 答: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1)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2)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以及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社会主义宪法通常不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 (3)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4)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7、简述宪法的形式分类。 答:(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这种宪法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为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修改机关和程序为标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是以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是立宪社会最为基本的政治秩序在宪法上的表现。其性质和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宪法关系是特定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 第二,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为基本的法律关系。 第三,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和现实化。 第四,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第五,宪法关系既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9、简述宪法规范的特点。 答: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根本性。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 2.最高权威性。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3.原则性。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主要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 4.纲领性。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 5.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10、简述宪法的作用。 答: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1)确认和巩固作用。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基础,而宪法起草机关主要通过任命方式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 12、简述宪法实施的概念和意义。 答: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客观实际生活中的贯彻落实,是宪法制定颁布后的运行状态,也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的意义表现在: 1.树立宪法权威。 2.培养公民和官员的宪法意识。 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实际上就是对有关执行宪法情况的审查。 这种审查是宪法保障的一种形式。 第三,这种审查是有权的审查。 第四,违宪审查产生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 16、简述违宪审查的对象。 答:违宪审查的对象是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会或其他国家立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同属于特别法、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需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 (2)限制和规范作用。宪法对国家权力并非处于消极被动地位,宪法的限制和规范作用,就是宪法对国家权力发挥作用的基本表现。 (3)指引和协调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协调作用是宪法对于整体社会的作用。 (4)评价和宣传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不仅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评价作用,而且其评价作用还具有鲜明的特色:第一,宪法评价具有广泛性。第二,宪法评价具有集中性。第三.宪法评价具有最高性。同时,宪法不仅是评价人们社会行为的标准,而且它还具有教育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 11、简述制宪机关和宪法起草机构的不同。 答:(1)制宪机关是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而宪法起草机构是具体工作机关,不能独立地行使制宪权; (2)制宪机关一般是常设的,而宪法起草机关是临时性的机关,起草任务结束后便解散; (3)制宪机关有权批准通过宪法,而宪法起草机关无权批准通过宪法; (4)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 3.实现宪法的演进。 13、简述宪法解释的概念和体制。 答: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当人们对宪法的有关条文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由有权解释机关阐明其含义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宪法解释的体制大体有: 1,由立法机关解释。亦就是立法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这一制度源自英国。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行使。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宪法解释权。 2.由司法机关解释。亦即司法审查,就是司法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这一制度源自美国。 3.由特设机关解释。亦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等特别设立的机关,是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 14、宪法的修改 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宪法内容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动和措施。 15、简述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点。 答:违宪审查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立法或其他法律文件是否合宪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具体含义包括: 第一,审查的对象是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违宪审查以法律为审查对象,也可以说就是以国家立法机关的行为为审查对象。 第二、对有关文件所作的法机关的立法。 2.州或省区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 3.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等。 4.国际条约。国际条约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 约;一类是联邦国家的州签订或加入的国际条约。 17、简述我国宪法和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 答: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7)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8)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18、简述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机制。 答: (1)上述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19、简述改变或撤销法律文件的权限。 答 (1)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5)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6)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7)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20简述宪政的特征。 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 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宪政的铁证是: 1) 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2) 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3) 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21. 简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宪政的条件。 1. 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 必须有真实而科学的宪法。 3. 必须有相应的宪法文化为基础。 4. 必须安定而有秩序。 5. 必须有稳定有效的宪法实施机制。 22简述宪政实施的保证的内容 1.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宪法的执行指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贯彻落实宪法内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8dcb23feefdc8d377ee32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