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义,宪法]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

时间:2022-05-06 21:23:14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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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

一、法教义学:概念、任务、功能与方法

()法教义学的概念

法教义学是对德文术语juristische Dogmatik或者Rechtsdogmatik术语的翻译,其他的译法还包括法释义学、法解释学、法律信条学()等。法教义学这一中文译名容易被误解为一种法学流派,但实际上,在德国人的观念中,法教义学乃是法学的本义,或者说法学=教义学,其他诸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只是基于其他学科的视野和方法而对法律的研究。在德国的法学文献中,法教义学这一术语的用法有多个不同的层次:可以在学科整体意义上使用,如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可以在某个领域层次上使用,如基本权利教义学、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教义学也可以在非常具体的层次上使用,如基本法第2条第1款的教义学、平等原则的教义学,甚至某判决的教义学。围绕整个法律文本或者个别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而形成的规则和理论,就是法教义学。法教义学,简单而言,就是对于法律素材的科学体系化的预备,或者对给定的法律素材的体系性建()构。

按照魏德士的概括,法教义学提供对实定法的论证,给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模式,包括一切可以在法律中找到的以及法学与法律实践为法律增加的理论规则、基本规则和原则。阿列克西将法教义学概括为三个不同层面的工作:①对现行的有效法律的描述;②对贯穿于现行法律中的概念和体系的研究;③给出解决法律争议问题的建议。通过对实定法的解释,将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教义学为法规范的适用、为实践问题的解决预先作出准备。

()法教义学的任务与功能

为什么需要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不是法律人的一种生存策略,只是法律人为了确立法学的学科地位甚至为了维护自己的饭碗而故弄玄虚?事实上,如果我们需要法治,我们就需要法教义学。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据法律规范裁判争议。然而,法律是一般性的规则,无法自己对具体争议作出判断,因此法律人必须把待裁判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定法秩序的、或多或少存在抽象性的规则联系起来以作出判断。在一般性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案件之间,还需要进一步的裁判规则。准备这种法律规则就是法教义学的任务。法学是一门指向争议解决的实践学科,因此,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框架性规则指引的法教义学就是法学的核心工作。基于此,法教义学首先的功能是简化法律工作,减轻法律人负担,也就是所谓减负功能。通过预先准备依据规范处理案件的标准流程和标准论证步骤,法教义学使得法律实践者的工作变得容易。已经建构好的、并且被普遍接受的教义学方案可以让法律人不必在任何案件中都重新去讨论问题。法教义学可以把已有的对于法律问题的论证与学说整合到自己的知识体系中,使得法律人在面对新问题时,可以从这个体系中提取所需要的知识,所以法教义学可以降低法官审判时在对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中做出选择所遇到的困难。

除此以外,法教义学的功能还在于:①总结过去和启发新知。教义学体系是对个别问题研究中所获得的认识状态的概括总结,同时,通过整理既有的问题解决模式,教义学可以提供新的观察和新的联结的出发点,从而启发新的知识,以处理新的争议。②控制法律人的恣意、维护法的安定性。法学总是希望通过一套可靠的法律技术来落实社会的稳定性预期,从


而落实法治目标。通过建构具有一致性的、可供长期使用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教义学体系,庞大、杂乱而且存在内在矛盾的法律规范体系得以增强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这同时还使法官的恣意得到控制,因为论证上的负担会促使法官尽可能地从既有体系出发去解决问题,而非寻求新方案,这能保证法秩序不会受到经常的激烈的冲击。法教义学具有维护法秩序的一致性、安定性,简化法律工作,保证法律知识和技艺的可传承,以及为实践中争议的解决提供指引的功能。因此,以法治为目标的法学,就必然是教义性的。

二、宪法教义学:历史与现状

诚如有学者所做的概括,德国宪法学(国家法学)的发展历程,就是一个教义化的过程,如何通过方法论努力科学地进行国家法和宪法的体系建构或者解释,一直是问题的重心。实际上,宪法学的这种教义学取向并非只存在于使用法教义学这一术语的国家,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学之所以成立为一个独立学科,教义化乃是其基本的特征。

()德国宪法学的教义化

在德国的三月革命前,宪法学的话语与政治话语、宪法学的争论与政治争斗是完全纠缠在一起的。这段时期典型的是,激烈的政治问题发展成了宪法问题,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国家法讨论的政治化。政治理性和法律理性之间的界限常常不明显。法学家必须进行政治思考,必须对自己国家的宪法政治和德意志同盟的政治表达自己的观点,必须以自己的利益明确表示,自己要在讲台上主张什么。宪法学的讨论就变成了政治内容的词义拼斗,所有的国家法文献资料等同于政治文献资料,宪法基本概念的讨论成为不同政治阵营斗争的工具。在这种学术与政治纠缠不清的局面下,宪法学根本不足以成为一种冷静客观的学术力量,充满价值判断和政治恣意的国家法学也根本不能提供宪法秩序的稳定和安全感。尽管这一时期也不乏运用实证主义的教义学方法进行德国国家法学建构的学者,但由于德国尚处于分裂状态,并没有实际生效的宪法,而整个社会处于革命与反革命的斗争氛围中,建构宪法教义学体系的基础并不存在。

三、结

史家蒋廷黻先生有言:历史学自有其纪律,这纪律的初步就是注重历史的资料。讲求自由的学术居然尚有纪律?这种纪律其实无关乎学术自由,也无关乎学者的个人志业,而是与学科的任务关联。一个学科的任务决定了其基本进路,失此纪律,则无异于自我否定。另一位史家汪荣祖说:历史是既往之事的记录,如何把往事真实无讹地记录下来,原是史家天字第一号的要义,若根本尽失,则史家尚存几何?固然,任何学科都可能在基本进路的充分发展之后走向僵化境地;然而如果根本无视此基本进路,则该学科就会崩坏无遗。万物同理,即使追求怡情任性的艺术也要讲法度和基本功。闻一多曾言:法度是书法存在的基本条件,针对书家要学诗、要具备书外修养的主张,李叔同却断言:须知书家不懂得书法的基本功,只是学诗,那是可耻的。

法学而言,教义学就是其纪律、根本、法度、基本功、第一要义、基本进路。何以如此,正是法学的任务落实法治所决定的。教义学的主张无意排斥其他的法学研究进路,正如拉班德所自我辩白的那样,他并不否认历史、经济、政治乃至哲学对于法律认识具有的价值,更无意压制这些方向上的研究,但如果法学不去探究实证法律素材,不去做逻辑的、体系的


建构,也就不成为法学了。马丁路德也有过这样的当头棒喝:一个脱离法律文本而夸夸其谈的法律人是可耻的,但更为可耻的是作为一名神学家却绝口不提圣经经文。言虽刺耳,但却引人深思。在笔者看来,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尽可能技术化为法律的规范性争议,是构筑社会的重叠共识并最终走向宪法政治的不二法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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