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刘革利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 【公布日期】2015.06.10 • 【字 号】豫银监复〔2015〕154号 • 【施行日期】2015.06.10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河南银监局关于核准刘革利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银监复〔2015〕154号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核准刘革利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平银〔2015〕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刘革利符合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二、你行应要求刘革利在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将任职文件及时抄送我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我局将注销本许可。 三、刘革利到任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金融理论知识和金融政策法规的学习,提高领导艺术和管理水平,坚持依法合规经营,确保各项业务稳健运行。 此复。 2015年6月1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93ed57728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c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