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新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2012.03.14 • 【文 号】银监复[2012]119号 • 【施行日期】2012.03.14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新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业务范围的批复 (银监复[2012]119号) 新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增加新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范围的请示》(新奥财字〔2011〕19号)收悉。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新增下列业务: (一)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二)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二、新增上述业务后,你公司本外币业务范围如下: (一)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 (二)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三)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 (四)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五)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 (六)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七)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 (八)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九)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十)从事同业拆借。 三、此文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原批准文件(银监复〔2011〕101号)中有关业务范围的条款同时作废。 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修改公司章程,报河北银监局批准。同时,你公司应在收到此批复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河北银监局报告。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c2c70a68ae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