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新版学士学位证书编号规则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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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新版学士学位证书编号规则的有关

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 【公布日期】2009.03.26

【字 号】鲁教高处函[2009]6 【施行日期】2009.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新版学士学位证书编号规则的有关规定

(鲁教高处函[2009]6号)

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调整学位证书版式及格式内容的通知》[学位〔200725]要求,自200811日起启用新版学位证书,其中学士学位证书编号为16位,编号规则为: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4,第七至第十位数为授予学位的年份,后六位数为各单位学位获得者的顺序号码。

由于新的学士学位证书编号规则不能明确区分普通学士学位和成人学士学位,且我省目前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编号,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由省教育厅统一编号,为避免出现编号重复现象,特对新版学士学位证书编号规则作如下规定:

成人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一位为9,普通学士学位证书第十一位可使用08的任何数字,但不得使用数字9,证书其他位的编制规则相同。 以上规定,请各学位授予单位严格遵守。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ae9c80ced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3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