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发放标志牌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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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及发放标志牌审批流程图

申请人或单位应准备向县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应准备以下材料:

1、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2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

3畜牧兽医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批意见,

4卫生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意见,

5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批复, 7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申请人或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 2、远离生活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

3、远离居民区和公共场所活动,其中设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场)应距居民区、公共场所500米以上;

4、选址和设计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5、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标准的水源,其中设在县城和城市市区的屠宰厂(场)必须在城市集中供水取水口下游;

6、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7、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8、有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9、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申请人或单位向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书面提出屠宰场设置及标志牌发放申请

商务局(畜禽屠宰管理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意见》受理后20天内征求同级工商、畜牧兽医、卫生、环保等部门意见后转报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

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报省商务厅征求意见。

省商务厅根据设置规划审查并函复,由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单位或个人凭所在地省辖市人民政府批文,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开工建设。

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畜牧兽医环保等有关部门对照规定条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 各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告同时报省 政府备案。

申请单位或个人凭生猪定点屠宰证分别到工商、卫生、税务等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正式营业。

办理地址:肥东县店埠镇公园路38号(县行政服务中心 监督电话:7726736

屠宰厂(场、点)建设完成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所在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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