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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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工程于 日竣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发包人承诺在竣工之日起1个月内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三、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且不得向承包人追讨,不得从工程款中扣除。

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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