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 1. 残疾人学生包括: (1)在普通高中上学(含高中复读)的学生; (2)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全日制大学生(含本科、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研究生(无工资性收入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3)参加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含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所举办的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查的毕业证、学位证的残疾人。 2.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包括: (1)在普通高中上学(含高中复读)的学生; (2)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全日制大学生(含本科、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研究生(无工资性收入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3.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是指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低收入救助或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所需材料 (一)残疾人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证明、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残疾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认定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如今年已享受民政部门的救助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如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请尽快上报。 2016/8/18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442d3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