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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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释

1. 残疾人学生包括:

1)在普通高中上学(含高中复读)的学生;

2)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全日制大学生(含本科、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研究生(无工资性收入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3)参加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立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提供现代远程教育的机构)成人高等学校(含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民办学历高校所举办的专科、本科、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可查的毕业证、学位证的残疾人。

2.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包括:

1)在普通高中上学(含高中复读)的学生;

2)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全日制大学生(含本科、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研究生(无工资性收入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3. 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是指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低收入救助或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家庭子女。 所需材料

(一)残疾人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证明、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费发票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取得成人高考、自学高等学历和成人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等原件和复印件。

(三)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提交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学费发票、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父(母)《残疾人证》等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生活困难补助或低收入认定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如今年已享受民政部门的救助不重复享受此政策。

如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学生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学生,请尽快上报。

2016/8/18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c442d3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