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采购标准 第一条、交货方式:卖方供货、到厂验收 第二条、运输方式:铁路运输 第三条、原煤数量的验收:以实际到货并以电厂轨道衡计量为准 原煤质量的验收:以买方到厂验收为准 第四条、煤炭基价,煤炭热值以收到基低位发热量20。93MJ/kg为基准,到买方交货地点结算的基准价格为xxxx/吨 第五条、结算方式:采用一票结算,即17%的煤炭专用增值税发票 第六条、质量要求和加扣价条款 一、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20。93MJ/kg为基准 二、收到基低位发热量高于20。93MJ/kg时,每升0。1MJ/kg加3。1元/吨;本项加价到25.12MJ/kg封顶 三、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低于20。93MJ/kg时,每降0。1MJ/kg扣3.6元/吨;低于18。84MJ/kg时,每降0.1MJ/kg加4。7元/吨;低于16。75MJ/kg时,电厂拒收。本项扣款不分段。 四、干燥无灰基挥发分(vdaf)下限基准为12%,低于12%时,每降1%扣3元/吨,低于10%时,每降1%扣5元/吨,上限基准为25%,高于25%时,每升1%扣3元/吨。高于30%时,每升1%扣5元/吨,高于40%时,电厂拒收。本项扣款不分段。 五、干燥基全硫(st。d)上限基准为4.0%,高于4。0%时,每升0.1%时扣0.5元/吨;高于5。0%时,每升0。1%时扣2元/吨;本项扣款往上不封顶。 六、收到基全水分不超过9%,超过9%的按1 : 1扣减煤炭数量。全水分低于9%时,按其测出的全水分值计算低位发热量;全水分高于9%的,均按9%计算低位发热量(但化验单上仍需填写其实际全水分,以利结算计算)。 七、煤的灰熔点(ST)在1250℃以上.若低于1250℃时,买方有权拒收. 第七条、煤炭在到达买方交货地点前一切损耗或损毁买方不负任何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d1b7f54f1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