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售货机租赁协议书 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广州南沙湿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新垦十八涌 (020) 84956933 传真:(020)84956933 开户行: 账号: 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相关规定,就双方合作自动售货机租赁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景区内指定位置的3台自动售货机(型号FVM-CP 21P10-DFBF-2)租由乙方经营管理。 二、租赁有效期三年,即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 三、售货机租赁费用为每月 500 元/台。 四、租金每季度缴交一次,乙方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甲方缴交租金,甲方给予开具等额发票;如无故拖欠租金,甲方每天按实欠租金1%加收滞纳金;乙方无故超过15天不按期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协议。 五、签订合同时乙方须缴交履约保证和水、电押金1000元给甲方,乙方有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没收乙方所交履约保证金;乙方按季向甲方缴交实际产生的水、电费用,合同结束后15天内,在乙方不违反本协议并完全支付水、电费的情况下,甲方无息退还乙方所交履约保证和水、电押金给乙方。 第 1 页 共 3 页 六、乙方自负盈亏,负责自动售货机的日常运营、管理及保管工作,并自行承担运营管理成本(商品补给、设备保管保养、清洁及日常维修)等费用以及风险。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不得影响甲方的日常经营与管理。 七、日常维修部分,单个配件费用在1000元(含)以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超过1000元的,超出部分由甲方承担。 八、乙方承诺守法经营,并保证自动售货机及所配送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技术质量标准,因售货机或配送的产品发生质量、安全等问题造成的顾客投诉、索赔或因非法经营造成政府部门的处罚等,全部由乙方负责处理并自行承担法律及赔付责任,与甲方无关。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 九、乙方负责机器外观维护,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机器外观画面进行更换或更新,甲方为乙方的维护工作提供方便。 十、乙方不得私自转租自动售货机的使用权或改为他用,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提前单方终止协议,并不需支付违约金。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自动售货机的优先租赁权。 十一 、如因甲方开发建设需要调整售货机位置或终止经营,甲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十二、机器没有维修价值的情况下,甲方将停止出租该售货机,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配合。 十三、合作期间双方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履约地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广州南沙湿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第 2 页 共 3 页 乙方: 授权代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d96ba202a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56.html